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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前先考法律知识

1998-08-04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王奎 汤雪梅 我有话说

本报讯山东省招远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在依法履行职权的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对被任命干部在任命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推动了当地民主法制建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的学法积极性如何、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水平,影响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为此,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提请任命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作为任职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被任命人员在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命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的范围是:依法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考试的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相应的专业法律法规。对考试及格者,依法予以任命;对不参加考试者,不予任命;对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2个月后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依法任命;对补考不及格者,建议有关部门不再提名担任同一职务。

今年4月,该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换届后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中认真执行了这一规定。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极大地调动了广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法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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